第六条 举办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4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举办设立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
第七条 学校应有与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不得在居民楼院内设立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办学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一)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教学用房能满足办学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习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四)招收住宿学生的,必须有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并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符合《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办学章程。
第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样应配备专人(不少于1 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有独立财务帐户,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