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返城未参保老知青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
(豫人社养老[2010]27号)
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决未就业老知青养老保障问题的请示》(信人社报〔201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返城后未安置工作、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老知青,目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原则同意其在自愿基础上,参照《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条件的返城老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最早从1995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少补缴15年。其缴费基数和比例、计息和记账办法、待遇计发按照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参保补费后,其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下乡时段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