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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近年来,省属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积极参与“5.12”地震灾害救助捐赠以及各项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活动,为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了引导省属监管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规范管理。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企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省属监管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规范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各企业总部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要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范围为: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群众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社会公共文化、社会公共体育、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省属监管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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