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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购票旅客可以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残疾旅客并可以免费携带自用非机动残疾专用车1辆。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九条 货物运输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条 货物运价的计价类别和计价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输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关里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四章 价格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价格管理权限:

  (一)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和道路班车客运运价、旅客站务费、客运班车实载率、燃油附加费及行包运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当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情况的调研和监测,综合考虑各种车型、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道路运输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客运车型运价及核定客运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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