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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道路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考虑运输条件的差别,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价格水平。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七条 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制定上限运价和上限票价的管理方式。

  加班车、定线旅游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的客运班车(线)。

  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九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条 7座以下道路班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车型、车辆等级、里程等协商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省际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运输企业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相同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十三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山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华东及邻区公路营运里程图》中未标明的,以及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新的公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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