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价格发〔2011〕18号)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运价规则》和《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山东省物价局会同交通运输厅制订了《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汽车运价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
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境内道路运输管理及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汽车运价根据运输性质、运输形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执
行政府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和调整具体执行价格。
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自主确定或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