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102号)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凡领取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探矿权延续、变更和保留登记的,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检。
(二)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不低于本辖区内应检勘查项目的50%,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10%。
二、组织管理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勘查年检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列入对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二)省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勘查年检工作的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所报送的年检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并下达年检是否合格的最终结论。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辖区的勘查年检工作。
跨省辖市、县(市、区)的勘查项目,由勘查项目名称中行政地在前的一方负责勘查年检。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七)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四、年检时间和程序
(一)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布置本年度勘查年检工作。
(二)探矿权人在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列年检资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3.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复印件。
5.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6.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料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10前完成以下年检工作。
1.年检材料初审,按规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勘查项目实地检查卡(见附件2),并对勘查年度报告签署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