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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黑人社函[2011]150号)


各眼镜生产企业:

  为提高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眼镜行业经营秩序,促进眼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议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眼镜验光员、定配工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人员范围

  眼镜验光员:即使用眼光仪器及辅助设备,对眼睛进行视力检查和屈光度检测,并开具矫正处方的人员(含医院验光人员);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眼镜定配工:即操作光学加工机械设备,进行眼镜研磨、加工和维修的人员;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上述人员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或继续从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职业技能培训统一由黑龙江省眼镜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函授培训为辅,集中授课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部少于400标准学时;技师、高级技师各不少于一个月继续教育。省眼镜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眼镜行业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职业技能鉴定

  (一)眼镜验光员申报条件

  1、初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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