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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四、加强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

  (十九)研究制定市级产业园区和基地标准,加强认定管理,并评选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对符合规划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支持。建立和完善一批集创意研发、产业孵化、产品交易、人才培训为一体的示范园区,加快发展一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群。

  (二十)将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统筹予以安排。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用地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存量建设用地和收购储备的土地,可优先安排给文化产业建设项目使用。

  (二十一)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经评估确认后,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五、加快文化产业人才培养

  (二十二)制定连云港市文化人才引进政策,将文化人才引进纳入“连云港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完善户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子女入学、住房保障、项目经费、成果奖励等鼓励政策,加快对财经、金融、科技、文化创意、研发、管理等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进。

  (二十三)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加快建设与文化产业相关的重点专业和学科,同研究机构和文化企业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文化人才。大力培育文化经纪人队伍和演出经纪机构,推出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使之成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建立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和鼓励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同时,加大对连云港名家名作的宣传推介力度。

  六、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保障条件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文化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经济结构调整总体布局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和国家统计要求、体现文化产业发展规模和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对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大的县区和经营效益增长快的文化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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