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积极鼓励有关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大力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产品,并提供融资增信、信用增级服务,帮助我市文化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解决融资难问题。
(十二)探索建立文化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可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产业风险投资。
三、培育重点文化产业和骨干文化企业
(十三)推动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文化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四)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把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纳入当前结构调整的总体安排,加快组织实施一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具有先导性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十五)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加大对电影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政府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鼓励文化企业投资、创作、拍摄反映和宣传连云港历史、人文、旅游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片。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列入重点支持项目,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及保费补贴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六)努力推动文化与科技融合,大力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广播电视、高清晰度电视、文化创意、动漫、3D电影、数字出版等新兴文化业态。按照国家、省相关部门整体部署,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对三网融合技术研发、产业化、网络建设和推广应用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并给予财税、金融支持;实施三网融合时,对三网融合试点的单位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
(十七)积极推动文化与旅游相结合,整合文化旅游资源,促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加强财政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支持,对西游记等具有连云港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或具有一定科技文化含量、社会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八)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的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建立《连云港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对列入省级和市级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符合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帮助列入目录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申报文化出口奖励资金。鼓励文化企业以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走向海外,努力打造知名文化品牌,努力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