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文化企业发展。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有线广电网络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线电视业务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重要延伸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除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文化经营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报刊、书籍、演出、音像制品及其他文化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由文化企业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法自主确定。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七)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文件,根据文化产业不同类别,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途径,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在工商登记、土地征用、规费减免、财政扶持、信贷等方面,给予民营文化企业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八)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的投融资平台。成立连云港市文化产业投资公司,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鼓励现有国有大型企业成立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
(九)制定并定期更新《连云港市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对其中“鼓励类”的文化产业项目,在立项、报建、项目用地、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积极向社会推介,引导金融机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各类投资基金进入。
(十)贯彻执行中央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开发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制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和质押办法,为金融机构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等提供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