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连政发[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苏发[2009]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9]7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振兴我市文化产业,推动文化强市建设,促进“十二五”时期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补充资本金、设立基金、担保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鼓励我市文化企业“走出去”,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或重组,尽快壮大企业规模,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设立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步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同时,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要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内容给予支持。重点扶持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新兴媒体、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等行业中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将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并促进我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选用我市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