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参与交通项目时间不满一个年度或者初次担任现场负责人的,其信用等级暂按其从业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当期的信用等级确定,但最高只能为A级。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后,不再从事现场项目管理的,其信用等级在两年内保持不变,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一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一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被评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直至项目完成后两年内信用等级最高为A(称职)级,两年后按照初次担任项目现场负责人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应当在其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归档,其从业单位发生变更时,由新的从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档案中已经录入的以往考核评定资料不再作认证。需要更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现场负责人考核评定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现场施工项目常务副经理进行考核并纳入其信用档案。
交通项目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定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一、现场施工项目经理季度考核标准
序号
| 考核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扣分标准
|
1
| 职业道德
和
廉政合同履行
| 当季在现场工地出勤未达到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天数
| 1分/天(5)
|
有事离开现场,未按有关制度事先报驻地监理组长批准的
| 2分/次(10)
|
由于自身原因,在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的
| 5分
|
由于自身过错,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
| 20分
|
未征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的
| 20分
|
检查中发现有恶意虚报计量、虚报变更等相关资料行为的
| 10分
|
未经监理书面审核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批准,进行分包的
| 10分
|
违法分包或转包的
| 20分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2
| 技术能力
和
管理能力
|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业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
| 10分
|
发现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 1分/次(5)
|
专业工程师擅自离岗后未及时作出补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发生各类纠纷,并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 5分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未达标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5分
|
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力、以包代管,对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5分/次(10)
|
由于自身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10分
|
不按规范进行施工,又拒不整改的
| 5分
|
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5分/次(10)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3
| 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
| 现场质量、安全等管理制度不完善,又拒不整改的
| 10分
|
检查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违规操作、事故防范措施不全的,又拒不整改的
| 5分/次(15)
|
发生质量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按一级一般质量事故、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等级
| 25、20、15分/次
|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不按要求整改的
| 25分/次
|
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后虽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 10分/次
|
发生质量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
| 20分/次
|
发生质量事故谎报的
| 30分/次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 40分/次
|
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 2分/次(10)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其事故伤亡和损失程度
| 15~25分/次
|
发生安全事故拖延报告期限的
| 20分/次
|
发生安全事故谎报的
| 30分/次
|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 40分/次
|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发现其他问题,按其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 1-10分
|
4
| 工作业绩
|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10、20分/次
|
现场负责人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市级、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 加2、5、10分/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