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C(不称职)级:
不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重大失误或者发生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两个以上(含两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三个以上(含三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季度考核有一个季度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现场负责人参与的交通项目获得国家、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优质工程奖,且在该合同履行期间现场负责人未更换的,其在获奖年度中可以在原评定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廉政合同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B级,违反廉政合同并采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现场负责人直接定为C级。
发生被安全监督部门或者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直接定为C 级。
第五章 考核评定结果认定、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的季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被考核人(见附件1)。
被考核人、被考核人的从业单位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的其他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收到书面申诉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书面申诉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是否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见附件2)。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交通运输部门,并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相应变更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被评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示7天,并将正式确定为AA(优秀)级和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名单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对信用等级被评为B(基本称职)级和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其从业单位发出抄告书(见附件3)。收到抄告书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责令现场负责人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整改的书面验收意见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抄告书有异议的从业单位或者现场负责人,在收到抄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收到到书面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时,可以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等级提出要求,作为评审、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的相关评定应当以其在信用档案记录中的最近一次信用等级作为评判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评审、评标办法中对现场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应当单列分值进行评定,分值权重在资格审查阶段应当为10~15%,在评标阶段应当为3~5%。
第二十二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时,对信用等级为AA(优秀)级的现场负责人,应当给予其信用分满分。在综合得分及施工、监理单位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该现场负责人所在的施工、监理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和中标推荐的排序优先。
对信用等级为A(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分,但最多扣减不超过信用分的20%。
对信用等级为B(基本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其信用应当扣减其信用分的30~40%。
信用等级为C(不称职)级的现场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拒绝其作为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或者投标。
第二十三条 现场负责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期内工作完成并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其他项目担任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中止作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至少降低一级。因其他原因中止的,在新项目投标中,其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