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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采集的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填入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定期向本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行贿记录,并填入相应信用档案。

第三章 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考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的同时,应当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从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现场负责人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
  因客观原因合同生效之日未实际履行的,以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为考核开始日期。
  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段工作完成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除现场负责人有不良行为外,不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现场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人员(可以包括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组成的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单数)考评小组负责实施。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以扣分法进行综合评定。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得分为100分减去各考核分项扣分后的余值,100分扣完为止(考核标准见附表1、附表2)。综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评委为七人及七人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填报季度考核综合记录汇总表(见附表3);省交通运输部门每年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年度评定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进行考核,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考核结果填入招投标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填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记录和公布。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交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将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纳入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填报的考核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重新评定的具体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负责人考核工作的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制定的考核细则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重新核定现场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

第四章 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季度考核情况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确定为AA(优秀)级、A(称职)级、B(基本称职)级、C(不称职)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AA(优秀)级: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精通业务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勤奋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业绩突出,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各季度均为优或者良。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80分。
  (二)A(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没有被评为差且最多只有一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70分。
  (三)B(基本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一般,基本了解业务和管理工作,工作态度一般,管理能力不强,仅能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一般失误,或者发生一般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有一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有两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各季度考核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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