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采集的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填入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定期向本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行贿记录,并填入相应信用档案。
第三章 现场负责人从业情况考核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的同时,应当对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从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考核现场负责人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完成之日止。
因客观原因合同生效之日未实际履行的,以合同实际履行日期为考核开始日期。
项目交工验收、合同段交工验收或者合同段工作完成后至项目竣工验收期间,除现场负责人有不良行为外,不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现场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和廉政合同履行、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有关人员(可以包括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代表)组成的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单数)考评小组负责实施。
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以扣分法进行综合评定。季度考核满分为100分,最终考核得分为100分减去各考核分项扣分后的余值,100分扣完为止(考核标准见附表1、附表2)。综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值(评委为七人及七人以上时,去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每季度考核结束后填报季度考核综合记录汇总表(见附表3);省交通运输部门每年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年度评定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每季度对现场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进行考核,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考核结果填入招投标信息系统。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填入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记录和公布。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交通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将本办法和考核细则纳入招标文件。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负责。填报的考核结果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交重新评定的具体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现场负责人考核工作的检查,发现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依据本办法或者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制定的考核细则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重新核定现场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现场负责人。
第四章 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季度考核情况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确定为AA(优秀)级、A(称职)级、B(基本称职)级、C(不称职)级四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一)AA(优秀)级: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精通业务和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勤奋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业绩突出,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各季度均为优或者良。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80分。
(二)A(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履行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努力,在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方面完成工作目标,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没有被评为差且最多只有一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当年季度考核中最低得分不少于70分。
(三)B(基本称职)级: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职业道德一般,基本了解业务和管理工作,工作态度一般,管理能力不强,仅能勉强完成工作任务,工作缺乏主动性,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管理工作方面有一般失误,或者发生一般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发生一般质量或者安全责任事故,项目经理部、总监办(或者监理组)履约考核等级有一个季度被评为差或者有两个季度被评为中。
当年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和各季度考核得分均在60分(含60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