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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的要求,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完善。

  联系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025-52853036,传真:025-52853028,电子邮箱:zbb@jscd.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的从业行为考核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负责人是指交通项目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跨江大桥主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常务副经理)、总监办的总监(或者现场监理组的驻地监理组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交通项目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建设办”)负责交通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等级的审定、公示及公告等归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依据之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将现场负责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章 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

  第六条 现场负责人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
  (三)在建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四)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省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时,应当同时登记建立现场负责人个人信用档案,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www.jscd.gov.cn)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办法第六条(一)(二)(四)项信息。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填写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和变更的,应当在年检、年审和变更后的30日内进行更新;未按上述要求更新的,省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使用其信用档案,直至其更新有关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予以确认。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以及非本省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其他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者更新信息的校验和确认。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不良行为通报的记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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