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双向选择就业,履行国家义务。市教委负责组织区县教育局、用人学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及时公布各区县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为每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
四、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学校及用人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安排回生源所在区县中小学任教,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区县教育局,由区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到外省市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五、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城镇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对口支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区县人民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的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市教委批准。区县教育局负责在本区县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者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公布违约记录,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七、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按规定完成本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区县,不得招聘其他教师。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每年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
八、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稳定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