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建立环境监测站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提高全省环境监测业务和管理水平。完善湖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质量。
37.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加强对重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制,规范放射源日常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监管周报、月报制度。妥善收贮关停小水泥、小造纸企业闲置废弃放射源。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年”活动,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大型宣传活动。对洪湖、黄石集中的核技术应用行业试行园区化集中管理。初步完成咸宁核电厂厂外应急预案,制定咸宁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前、后方实验室建设方案并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组织开展本底调查工作。
九、完善环境法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与应急管理
38.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修订《
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环保执法监督;严格执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基层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39.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建立执法长效机制,推动基层环保执法。重点抓好对火力发电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国控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对环保部后督察通报企业、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在线监控数据异常企业、群众反复投诉企业、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的企业等开展后督察,对违法企业采取限批、挂牌、曝光等综合手段,多管齐下,合力整治。
40.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坚持以人为本,全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对2010年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令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后督察。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执法大检查,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予以关停;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集中开展“两整治”(未批先建、未验投产)行动。深化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41.狠抓在线监控系统的运维与监管。对2010年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工作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并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对平台软件进行优化升级,整合应急、自动监控和移动办公等功能;对近三年新建系统进行验收复核,整改或淘汰一批不规范的系统;在对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基础上,加强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在应用中促进系统的发展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