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信息录入和建立档案。对审批后的应急救助对象,由乡镇(街道)根据《申请审批表》及时将信息录入到“吉林省社会救助管理信息平台”。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吉林省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按户建立纸质档案,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保存。电子档案要与纸质档案的内容相一致。
5.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参照《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试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6.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7.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特殊情况的,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在确定救助标准时,根据申请对象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发放节日补助或物价补贴每人一年不应超过200元;
(二)城乡低保户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应超过300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县(市)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因应急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应超过2000元;
(四)各县(市)全年临时救助人次不应高于总人口的10%;
(五)临时救助标准可随着我州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来源采取多渠道筹措解决:
1.县(市)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2.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年度城乡低保资金调剂;
3.医疗救助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