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等,以及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县(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申请审批程序
根据救助类型不同,申请和审批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一)节日补助。节日补助是对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物价补贴。物价补贴是在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较大时,对救助对象的临时性补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物价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拟定补贴方案和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救助。申请应急救助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低保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吉林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县(市)民政部门规定的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2.入户核查。由县(市)、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和村(社区)低保专干组成“三级联合审查组”,共同入户核查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情况,核定补助标准。
3.审批和公示。由“三级联合审查组”入户核查后,在其所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