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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州属及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县(市)属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并在20日内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经办机构报告。

  2.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五、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州内可任意选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医疗待遇。符合《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治疗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吉林省工伤职工配置器具管理办法(试行)》(吉劳社工字〔2008〕3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按《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92号)规定执行。

  六、基金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设在州财政局。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月上缴至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按月划转至州财政工伤保险基金专户。收入户年底要清零。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实际需要编制工伤保险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表应明确按季用款金额),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批准。州财政部门每季度初将资金拨入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到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2.实行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待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编制州本级和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各县(市)预算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复核,经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年终,州本级和各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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