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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0年州政府十三届三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边州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提升我州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31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州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

  2.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并完善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体系,提升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抗风险能力,体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性。2010年底前,初步确定州级统筹政策框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2011年,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政策体系。

  二、参保范围

  我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标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1.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州政府《关于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延州政办发〔2006〕2号)规定,按行业类别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同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缴费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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