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2号)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市直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市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是:2009年年底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24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79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33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87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41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66元,其中:属于孤寡老人的每人每月增加45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其中: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366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1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9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调整至720元。
(四)伤残补助金。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三、调整时间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其它事宜
(一)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调整范围。
(二)此次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渠道支付。
(三)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