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农林畜牧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农作物种籽、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公用事业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以及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行社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行使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九条规定的职权,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市政府成立松原市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部署开展活动。形成由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县(区)全面组织实施的长效监管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确定职能科室和联络员,办理涉及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各项事宜。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要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它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应当由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由相关行政许可前置审批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