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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松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审批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已办理环评手续而未取得其它由环保部门批准或许可的违法行为;已经依法撤销批准或许可证,批准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告知,取得许可而未依法告知取得的;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非煤矿山开采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及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九)烟草专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非法采矿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水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机动车修理、驾驶员培训、客货站场经营和港口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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