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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松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松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松政办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范围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职、权、责一致”和“谁发证(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擅自开办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审批而擅自从事歌舞、网吧、电子游艺等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商、公安、电信等部门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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