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周政[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盐业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盐业管理政策法规,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盐违法活动,规范食盐经营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法销售、贩运私盐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全市盐业市场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加强盐业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是国家为防治碘缺乏病危害,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实行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基本理念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直接体现。我市是碘缺乏病的重病区,落实食盐专营政策,保障食盐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盐业市场管理、普及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盐业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食盐安全监管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强化食盐专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盐经营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盐产品运销规定,坚决杜绝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要加大食盐价格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私自降低或哄抬盐价等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假冒伪劣食盐、非碘盐、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酱菜腌制、餐饮、饲料加工、水产和畜牧养殖等行业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杜绝和禁止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原盐、加工盐、土盐、硝盐以及利用工业废渣、废液生产的盐产品进入食用盐市场;对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盐业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渠道范围内进货,对于在食盐市场上销售不合格碘盐、工业盐、假冒伪劣食盐的,依照《河南省盐业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