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市农委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指导和帮助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区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登记材料;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裁决书及有关文件;来信来访有关资料及调处意见;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七条 各镇街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直接管理部门。镇街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各村承包方案、请求批复文件及批复;家庭承包到户汇总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纠纷调处形成的相关材料;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八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直接形成者。村级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包括: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土地承包工作小组名单;土地承包方案、请求批准文件及批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有关承包地的决议、意见和会议记录;土地承包台账;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摸底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公示表;家庭承包土地到户明细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申请书、合同、委托书;流转协议及各种土地流转统计表;土地股份合作社相关资料、土地流转公证书等;其他方式承包明细表及汇总表;土地增减变动资料;土地纠纷调处形成的材料;文件、简报等综合管理类材料。

  第九条 必须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对历次土地承包、流转工作中形成的资料进行梳理和收集,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将其集中统一移交到镇街综合档案室安全保管。要结合村级建档工作,把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纳入村级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移交到镇街综合档案室或区县档案馆保管。

  第十条 保管在镇街综合档案室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同本单位的档案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不得分散保管或随意堆放。若遇行政区域调整,对涉及调整区域内的土地承包档案应及时移交给区域调整后的相关单位。镇街综合档案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应当移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