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市农委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市农委拟定的《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市农委 2011年2月)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南京市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民委员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是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在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及调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和重要凭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把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纳入“三个文明”考核,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设施条件,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和规范。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支持和帮助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人员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