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报告主体
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承担信息报送的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公室主任是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市应急办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各中直、省直驻许直属单位以及有垂直关系的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属地管理的原则,同时向属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三)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要坚持“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结果”的原则。1.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缘由、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等。2.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地域、事发单位、企业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落实领导批示指示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3.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等。
(四)信息报告时限
凡属报告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市应急办(电话:2965833、2965835,传真:2965822)报告,首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市应急办对接到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因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向市应急办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市应急办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和重点企业要在3天内,向市应急办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五)信息报告流程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市应急办要立即报市长、常务副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第一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和省政府应急办。工作日夜间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员在接报后应首先电话报告,并及时报送文字材料。2.健全信息研判机制,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信息,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规定范围报送;对确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分管副秘书长。3.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值班员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和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抄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4.在接到省政府应急办要求核实的我市地域内突发事件信息后,值班员要立即报市应急办负责人并向事发地政府或单位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相关领导。核实后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应急办反馈。5.对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或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值班员要迅速向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市直单位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6.对市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信息作出的批示或指示,要立即向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传达,并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接到省政府和市委领导批示后,要将领导批示及时报送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领导,遵嘱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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