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省商务厅将申报、推荐资料集中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项目及资金补助数额,编制年度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备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项目及补助金额,将项目安排和补助金额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第十一条 海南省内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项目内容和标准建设,且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市县财政局根据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资金审计报告,将项目补助资金的50 %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其余50%的补助资金待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外项目(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按规定建设项目完工后,须向由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实施项目所在地省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竣工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做出确认意见后,向海南省商务厅、财政厅申请验收。补助资金原则上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后按规定及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受委托机构对项目验收后,将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抄报有关市县商务局、财政局、省外有关商务厅及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海南省内市县商务部门对承担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操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