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 海南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建设;
(二) 海南产地集配中心建设;
(三) 天津环渤海热带(海南)农产品交易物流中心建设;
(四) 销地交易配送专区项目建设;
(五) 产销商流链条建设;
(六) 冷链物流项目建设;
(七) 海南农产品信息服务项目建设;
(八) 海南农产品现代物流调运服务平台建设;
(九)经财政部、商务部或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批准的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对已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以奖代补。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一)海南省内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年度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市县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出具推荐文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二)海南省外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按照试点工作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地商务部门申报,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海南省商务厅推荐。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