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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

  为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运字[201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精神和《海南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强我省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和省财政配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项目所发生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有利于完善海南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流通企业健康发展,提升农产品安全,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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