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楼(不含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三)临街商住楼内禁止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粉尘、噪声和振动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
(四)市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禁止新建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原有燃煤散烧锅炉和大灶逐步淘汰。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应当配备下列污染防治设施:
(一)产生油烟的,要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放的油烟必须达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高空排放,严禁油烟向居民小区、街道或地面直接排放;
(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要配置隔油、残渣过滤等装置,不得将残渣等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要配置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严禁利用渗坑、渗井排放废水;
(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要安装隔声、降噪、减振设施,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区划要求;
(四)产生恶臭、异味或粉尘的,必须安装气味处理或粉尘回收装置,不得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原有未使用清洁能源的,要按照市政府规划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净化和污水隔油、过滤装置要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持正常使用;
(三)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四)产生固体废物的,要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产生的废机械油、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
(六)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要依法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