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救助困难群众
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对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从12月1日起,市财政安排价调基金,在一定时期内,按照每人每月20元标准,为市直低保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五、从严管理政府调价的项目和标准,减轻社会负担
严格控制、慎重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在2011年一季度末以前,未经省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继续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适时实行价格干预
对25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每日监测制度,加大市场巡视力度,搞好监测结果分析。密切关注价格动态和市场供应情况,对价格异常波动和紧急问题及时报告,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当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以政府名义对生产和经营企业部分价格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开展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立即开展市场价格大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意炒作行为;开展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规范和降低的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进行检查;稳定化肥生产及出厂价格,加强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运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八、发挥价调基金作用,平抑市场价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科学运用价调基金扶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本地蔬菜自给能力;合理运用价调基金补贴蔬菜运输,调节蔬菜流向,增加市场供应;适时运用价调基金建立平价超市,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