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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依据。

  (二)负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公用事业部门职责

  指导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及燃气、供水、供热、污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依法负责城区公共交通客运驾驶员,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道路运输及水路交通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管理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监督工作,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导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及水上浮动设施检验。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指导监督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及设施实施检验,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协调落实对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按照职责组织协调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渔业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对水库、塘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灌涝区和引供水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运行、水利(水产)科学实验研究、水文测报、水利综合经营、防汛抗旱、渔业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系统应急预案,开展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水利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协调解决水利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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