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民政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司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劳动教养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二)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三)负责组织制定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直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负责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劳动教养场所系统安全生产投入机制,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投入的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督促隐患的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十、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五)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十三、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