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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组织指导、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八)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推广工作。

  (十)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项目建设。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汽车、石油化工(不含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装备、医药、电子信息、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参与铁路监护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的特点,组织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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