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的补充通知
(松政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陶铁路临时用地征占工作开始以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解决好这些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陶铁路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10〕2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予以补充说明:
松陶铁路建设中的制梁厂、混凝土拌合站、钢筋构件加工厂、辅轨基地等所需的临时用地难以恢复原貌,按照永久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即所在区域统一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偿费15倍。有青苗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补偿。临时用地的统一产值执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松政函〔2010〕45号)所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