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6. 特许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7. 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资产及房屋出售、租赁;
8. 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9. 实行BT、BOT等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
10. 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活动;
11.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对应招标、拍卖、挂牌而未招标、拍卖、挂牌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继续坚持统一招标采购市场的运行原则
(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统一规范运作。必须坚持科学、择优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必须坚持市场充分配置资源的原则,使所有潜在的竞标单位都能充分参与竞争。
四、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创新和规范招标采购制度
(六)建立重大项目招标衔接制度。
1. 项目立项后,招标单位应与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时对接,先办理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再确定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招标、开工等时间节点。
2. 招标单位应高度重视图纸设计深度,提高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度。图纸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未完成的一律不得招标。
(七)不断推进评标办法改革。
1. 创新不同特点的项目评标方法。进一步简化招标采购流程,取消报名和资格预审,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后进行资格审查,防止围标和串标。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批准。
2. 改革公示制度。紧急项目实行先公示后确定中标人的办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原则上不再接受对中标人、建造师业绩和资信的投诉,确保重要项目按时开工。
3. 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有效低价中标。实行信用保证金及风险金制度,采用合同方式强化双向约束机制。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项目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信守承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八)规范产权、土地项目交易方式。产权交易类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进一步规范产权、土地项目交易的程序及底价的确定办法,防止竞买人围标、串标,压低出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