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工期保障措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合理划分节点,由投标企业根据总工期的要求,确定各节点工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节点工期的,当期不拨付工程进度款;约定连续二个节点工期超过控制比例的处理方式以及清退出场的方式;明确约定总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赔偿额度。建设单位要严格要求中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的约定按进度完成施工任务。对违反约定的,要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八)严格安全生产管理。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工程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
(九)建立和落实违约清场机制。建立和落实违约清场机制,是保证合同全面落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以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而应予清场的处理机制;明确约定因非法定事由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延误3个月的清场办法;明确约定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义务应予清场的情形和处理措施。当发生属于应予清场的行为时,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处理,并向监察机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提请依法处理。同时,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清场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等工作。因清场而发生的余下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按照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
(十)加强竣工结算、决算的管理。严格按中标价和合同进行结算,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除法定情形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引起造价的增减也不在调整之列。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和审计监督规定,确保工程结算、决算的规范进行。审计机关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