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所中标的项目工程,严禁中标人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中标的项目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项目确需分包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止合同,进行清场处理,并向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发现非中标单位进场的,应立即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清场处理。对发生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查处,严禁渎职和不查处行为的发生。
(四)严格控制规划设计的变更。规划设计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确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划设计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批后实施”的原则,确需变更设计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投资委批准。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等主要内容。要落实勘察设计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勘察设计应当保障勘察设计质量,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求。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勘察、设计不周、深度不够等原因所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重大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加强对工程量变更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执行《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规定》(市投资办〔2006〕1号)和《关于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通知》(办〔2010〕8号)的规定,坚持“集体研究,分级报批,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把工程量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提高工程造价。凡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
(六)强化对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机制的要求,全面落实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监理单位质量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要履行职责到位,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保障质量约束机制的落实。发现不使用正确方法施工或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影响质量,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特别是使用不合格钢材、商品混凝土、材料、设备、半成品可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立即责令返工;同时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依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处罚。要建立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抽查,每月不应少于2次,发现职责履行不到位或有脱岗的,要严肃依法处理,确保工程质量责任机制落实到位。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除依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外,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同时追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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