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计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并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的审计监督;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监督;加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利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投资评审结论。
(七)监察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依法对建设单位在标后履约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各单位有关廉洁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知情人对建设工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依法查处标后监管中的履职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把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把握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点环节和关键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合同签订及变更的监督管理。要严格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招标文件和合同须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包括清场等方面内容。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因合同约定不明确确需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合同及补充合同应抄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二)落实对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通过现场监督,核对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因不可抗力确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所更换人员必须是本投标人单位的人员,且其资格、职称等资格条件不得低于中标时已承诺的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落实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经理(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时承诺人员不一致的,或者发现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追究违规违约者的责任;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