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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措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给政府投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管理;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的监管;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备案管理;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予清场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清场程序;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标后履约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交通、水利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的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应予清场的,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进行清场;依照规定做好履约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并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做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工程概算超支的,要严格审查,并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对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不应拨付资金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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