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理单位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的各项措施,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给政府投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管理;负责对履约保证金、低价风险差额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的监管;负责中标通知书的备案管理;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予清场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清场程序;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标后履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标后履约中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四)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交通、水利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的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巡查和督查制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会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不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违约责任的,应督促建设单位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发现依照合同应予清场的,督促建设单位依照合同进行清场;依照规定做好履约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处理工作。
(五)财政部门的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并按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做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工程概算超支的,要严格审查,并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对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不应拨付资金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加强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在投资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