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六政办〔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增强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提高招标投标的公信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程建设市场不断健全,监管体制日益完善,各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在标后履约方面,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禁不止,设计变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管力度,提高招投标公信度和政府投资效益,营造诚信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全面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的监管职责。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利于招投标合同落实,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利于节约政府投资的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职责。
(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严格履行责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履约的责任条款和违约的责任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研究,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并根据情况立即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全面落实违约清场制度,对发生的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追究履约责任的,要立即依照合同履行责任追究义务;对发生的依照合同约定应予清场的,应立即启动清场程序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好所涉及的各项事务。对建设项目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应立即提请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