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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待遇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参保学生和儿童为8万元。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享受社区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3.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1)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城镇职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85%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2)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待遇期限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
  五、管理服务方式
  (一)参保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和注销,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参保按相关规定执行。
  2.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可随就业地点转移接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7号)规定执行。
  (二)基金管理。
  1.建立调剂金管理使用制度。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以下简称调剂金)。调剂金按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的10%提取,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所提取的上季度调剂金上缴到市财政局医疗保险调剂金专户。
  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使用市级调剂金进行调剂。坚持“先缴后调,不缴不调,有限调剂”的原则。即完成年度征缴计划并严格执行待遇标准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当年基金超支部分,先使用累计结余基金,用完后仍存在缺口的,使用调剂金最高限额不超过上缴调剂金的2倍。调剂后仍有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对未完成年度征缴计划或扩大医保待遇支付范围,当年基金超支部分,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
  2.完善基金的监督内控机制。
  成立由市及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医保基金管理组织,负责收支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运行。
  3.建立防范欺诈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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