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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起付标准。
  在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
  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的住院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起付标准为300元;在校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起付标准为100元。
  (2)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居民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60%、50%。
  参保学生和少年儿童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在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90%、80%、70%。患有特殊慢性疾病的参保学生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75%、65%。
  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3)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
  (4)建立城镇居民社区门诊统筹。
  统筹范围:参保居民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精神分裂症、癫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统筹方式: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筹资标准:每年按人均40元标准,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中提取。
  支付标准:享受社区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居民,患有统筹范围内的慢性疾病在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年度内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
  医疗服务管理:将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居民社区门诊统筹定点范围,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承担社区门诊统筹定点的医疗服务机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为参保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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