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每年3月末前一次性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和1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适时开展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31号)规定,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不含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居民参保缴费(续保)时一并缴纳本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待遇支付水平
(一)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住院、门诊大病和社区门诊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待遇支付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个人账户划入办法。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划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6%比例、45周岁以上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9%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均含个人缴纳的2%);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的3.2%划入个人账户。
(2)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①起付标准:在社区级、县(市、区)级、市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住院起付标准为900元。
②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10001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在社区级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③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10%。
④患有特殊慢性疾病和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统一为80%。
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实际支付额。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今后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当调整。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