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县(市、区),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无法认定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部分不做缴费基数。
2.缴费费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费率为6%,个人缴费费率为2%;单建统筹的参保单位,单位缴费费率为4.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个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缴费。
3.缴费年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缴费基数的8%,分别由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市级统筹前,设有退养比的参保单位,原退养比继续保留。市级统筹后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按上述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在申办参保时,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参保单位缴费后设立3个月住院待遇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单位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接到催缴通知单后五日内补缴所欠医疗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保基金。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行市级统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280元,其中个人缴费160元;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1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