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一)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县级收入户季度末无余额。
(二)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季度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季末25日前向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季度用款计划,填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金申请表》,同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将全市工伤保险季度用款计划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季度初5日前将用款计划拨付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下季度初15日前拨付至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县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
第七条 市、县两级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年末编制预、决算。
第八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提取,统一由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存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支出。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使用储备金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完成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当年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市级储备金中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可从申请的省级调剂金中支付。储备金和调剂金支付后仍不足部分,由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储备金不予支付,由同级财政负责支付。
第十条 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标准及时上交省级调剂金,具体操作办法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